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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江津人身边的消费陷阱曝光,千万不要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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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22: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个人都离不开消费

而假冒伪劣、虚假宣传、

支付风险、信息泄露、霸王条款…

真是让人防不胜防



以下这些
都是发生在江津人身边的消费陷阱
 都是你可能遇到的……

1
网购枸杞酒 不能 “滋阴补肾”
小编也是醉了


案情简介

近日, 广东省惠州市的王先生,在网店上看到江津区某农业股份合社(以下简称网店)销售的金兰醉枸杞生地酒,广告上标明用途:有滋阴补肾,精液稀少,阳痿不举,视物模糊,两目干涉,烦热头晕,腰膝酸软,肝肾阴虚,养肝明目,梦泄遗精等功能,便花750元订购了3瓶。



事后,王先生发现这种酒根本不具备以上功能并且涉嫌违法宣传,要求网店取消订单,但遭拒绝,无奈之下向区消委会请求协助其取消订单。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与双方沟通,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后在电话协调下,网店同意将订单取消。


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是大家都俗称“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依据网店经营者按照此规定,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要求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而该广告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已移交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中。


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咨询专业营养师,学会科学地选择保健食品,不盲从、不乱吃。


2买车强制搭售车险,合理吗?
“霸王条款”坑你没商量

案情简介

近日,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一辆价格15.8万元的轿车,签订有购车合同。


但在提车时,商家突然告知李先生,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必须同时购买汽车保险。李先生认为保险价格太高,拒绝购买,商家不让提车,也不同意退款,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向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委会调查发现,其签订的购车合同条款中的确有车险的约定,但销售人员先前并未告知说明,具体保险金额也未明确,属于消费欺诈。


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向消费者道歉并同意消费者自行购买保险的要求。


案例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本案中,商家没有向消费者明确购买保险一事,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买保险也不退钱,单方强制的让消费者接受购车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要仔细阅读购车合同条款,如遇强制消费、霸王条款等,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电池多收2元 超市赔了500元
标价售价不一致咋办?

案情简介

近日,袁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6粒5号电池,标价为11.9元,结账时却发现实际售价为13.9,她随即返回购物台查看价格,发现标价确为11.9元。


袁女士来到超市客服中心,客服负责人却一再推诿,双方理论了一个小时,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袁女士选择投诉到区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查中,超市负责人称,袁女士反映问题属实,系统已保存调价后价格,但员工没有及时更换价签,通过查看系统销售记录,当日只销售一个。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与管理。


案例分析

该投诉是一起典型的价格欺诈,在国家计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该超市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之规定。因此,超市最终赔偿袁女士511.9元。



4
商场门口买净水器 退货却找不到人
商场需对门外租赁柜台负责吗?

案情简介

近日,徐女士在某家电商场外的促销柜台花3200元购买了一台净水器,商家称该净水器能去除水中泥沙、杂质,细菌等。当时商家表明是家电商场搞的活动,有问题可以直接到商场找他,徐女士就没有索要购物小票。


使用一段时间后,徐女士发现水质并无变化,便找商家解决,但商家已经不在此处销售,于是徐女士找到家电商场要求退货。该商场称净水器是其门店外租赁柜台销售的,不是在商场购买的,不予解决。于是消费者只好求助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向商家讲解相关法律条文,表明商场自身管理存在不足的地方,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之后,商场与代理商联系,最代理商同意退货,退还消费者32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商场将柜台出租给代理商,消费者可以向商场要求赔偿,商场也应该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提醒

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一定记得索要和保存好购物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后,可以提供有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网购摩托车无法发动 又被网店“拉黑”
网购需谨慎



案情简介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的陆某网购了一辆1.58万元越野摩托车,收到新车后发现无法正常启动,因联系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解决未果,无奈只好与生产厂家——珞璜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家)联系,按厂家要求调试后仍无法正常启动。


最终,消费者投诉无门,只好向区消委会珞璜分会电话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受理后立即与厂家和消费者进行三方通话,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便明确告知厂家参照国家的 “三包”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产品有质量,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最终,生产厂家承诺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原车外观件、化油器、电瓶、空滤器、油门线、大加油等配件,直至确保车能正常启动使用。


案例分析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提醒

此案例警示广大消费者,网购时轻点鼠标即可完成交易,一旦交易发生问题找销售者退货,可能被“拉黑”,没人理;找第三方平台客服说理,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即使消费者进行异地投诉,当地消委也尽力维权,但受限于地域上的跨度和卖家真实情况的不确定性,解决纠纷难上加难。



6
无法提供汽车保养凭证 4S店不予质保
汽车质保纠纷敲警钟



案情简介

近日,罗某因汽车转向出现异响,到汽车购买处(几江街道高牙村某汽车经销商)检查,发现转向系统零部件出现问题需更换。


消费者罗某认为,汽车在保质期内,转向系统属于质保范围,应该免费维修;而经销商以“没有到保养手册制定地点保养,也无法提供维修保养相关凭证,不符合三包规定”为由不予质保,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选择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工作人员沟通得知,罗某所购汽车确实在质保期内。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规定》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消费者可以不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但必须提供到有资质的维修店进行维修保养的相关凭证,不然无法证明消费者按照使用手册正确使用和维护了汽车。


经与双方沟通协商,因消费者无法提供维修保养相关凭证,经销商不能提供质保,但同时考虑消费者实际情况,经销商同意给予消费者免工时费的维修,更换零部件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分析

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明确消费者完全可以到4S店以外的其他维修店进行维修保养,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规定》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维修产品,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可以看出:消费者需提供有资质的维修店进行维修保养的相关凭证,证明正确使用了和维护了汽车,才能享受到质保。


提醒

家用车辆可以不在维修保养手册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但必须到有资质的维修店进行维修保养,并索取保留好维修合同(委修单)、维修项目、质量检验单、使用零件渠道证明、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相关凭证,一旦在质保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才有理有据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将很难得到保障。


7
“三包”凭证丢失 能享受“三包”权利吗
新手机“弯”了 夏坝这个村民很头疼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6日, 夏坝镇余粮村的消费者白某,在夏坝镇迎宾路一手机店购买一款金立手机,价值800元,店主刘某提供了购货票据和付款收据。


两月后,白某发现手机外壳出现弯曲现象,找到店主刘某要求处理。刘某认为其是人为因素造成且手机“三包”凭证丢失,不同意调换或免费维修。


白某提出鉴定弯曲原因,店家负责鉴定费用,但店主不同意,要求白某自行鉴定。多次协商无果后,白某来到贾嗣工商所消委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贾嗣工商所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于是执法人员通过宣传新《消法》和认真调解,表明“三包”凭证丢失同样应当享受“三包”权利。商家同意向金立手机售后要求进行鉴定,如非人为因素导致机身弯曲,则商家免费为白某更换一台同型号手机;否则,白某便支付维修费用。对此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据以往调解经验,商家不给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的原因可能是怀疑消费者对产品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坏,但是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卖方应当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人为损坏,否则全部归结为消费者人为造成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应由商家进行手机弯曲原因的鉴定。


再者,消费者享受“三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实现条件是证明在“三包”期限内。


区消委会统计数据表明,去年以来,我区受理消费投诉564件,解决561件,投诉解决率达99.6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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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此给大家提个醒
购物一定要擦亮眼睛
如遇到消费陷阱
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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