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日报讯 垃圾分类是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前提和基础。日前,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范围为重庆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生活垃圾按类别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记者梳理发现,《办法》明确了激励机制,第十一条提出,“市、区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有奖便有罚。《办法》明确,单位及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对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运输,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对不同情形下的惩罚标准作了细化,如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以下罚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单位未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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