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后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4月1日起施行。昨日,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规定,新老城区、新建和已建成小区均要配套建设或配置养老机构。 《办法》提出,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相对集中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者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配置相应的养老机构。 全面放开市场 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再进行行政审批,采取备案制。 《办法》还针对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扶持发展举措。这些举措包括: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同时,我区将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提供专项基金、中长期贷款以及综合金融服务。 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未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利用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区民政局将根据《办法》,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及社会人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信誉、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也作为对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补贴资助、考核评价的依据。 来源:江津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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